上海社保生育津贴,详细补贴标准一览
确定标准
生育津贴是上海市生育保险项下的一项待遇,发放对象为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生育津贴的核定,以职工生育前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生育险缴费基数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天数发放。
补贴天数
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以下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医疗费用超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津貼天数为60天;
生育医疗费用未超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津贴天数为120天。
补贴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生育前所在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社保缴费基数 | 津貼标准 | 生育醫療費用超過計劃生育手術費的 | 生育醫療費用未超過計劃生育手術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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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 |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 | 60天 | 120天 |
低于或等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 | 實際繳費基數 | 60天 | 120天 |
发放流程
职工生育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向上海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绑定的银行账户。生育津贴通常在职工产假结束后的1个月内发放。其他规定
对于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孩子,生育津贴天数增加30天。
符合晚育假条件的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可延长至晚育假结束。
职工在非工作岗位期间生育的,生育津贴按其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计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