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征缴中心设立依据
医保基金征缴中心设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并明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承担的职责。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中心。
如何申报
申报条件:
已按规定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具有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活动的能力;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申报程序:
提出申请:由市、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材料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关文件和资料。
审核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批准设立:经审核评估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中心予以批准设立。
申报材料:
申报表
机构章程
人员配备情况
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
征缴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