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流程
1. 准备材料。
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参保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申请转入。
携带所需材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表格。
3. 审核批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如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补正材料或重新提出申请。
4. 转出缴费记录。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入申请人的缴费记录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出,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5. 办理退休手续。
当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时,可携带相关的材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政策注意事项
1. 转入条件。
转入人员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且在转出地累计缴费满20年。
2. 转入时间。
转入人员只能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转入申请。
3. 转入费用。
转入人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转入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各地政策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
4. 转入后待遇。
转入人员在转入地享受与当地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5. 转出后待遇。
转出人员在转出地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取消,但转出后不再享受任何新增加的养老保险待遇。
6. 违规转入。
对于违规转入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取消其转入资格,并追缴其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