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止期是什么
保险中止期是指被保险人拒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既未失效也未终止,而是暂时停止效力的期间。
保险中止期有什么特点
保险中止期具有以下特点:
保险关系的存在保险期间未过,被保险人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暂时失效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保险人不得收取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延续被保险人于保险中止期内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效力自然延续,保险人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继续效力保险合同自动恢复效力后,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合同条约以及约定的保险期间.
如何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于保险中止期内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保险合同效力自动恢复。具体有以下方式:
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险中止期内支付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自动恢复.
退还被保险人所欠保险费保险人通过合法途径催收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险中止期内偿还了被保险人所欠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自动恢复.
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效力丧失,不再自动恢复.
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保险中止期间效力不自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