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概述
《存款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金融法规,于2015年5月12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存款保险机构及其职责、受保存款的范围和限额、存款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存款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为目的,实行风险分担和保险互助的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限额保障、分级补偿的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受益与缴费对等的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法律统一、独立运作、公平监管的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信息公开、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的原则。
《存款保险条例》的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包括:接受存款保险费;建立并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对受保存款进行偿付;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风险评估;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和公布存款保险年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教育活动。
《存款保险条例》的受保存款范围和限额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受保存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存款保险的存款。受保存款的限额为每人每家银行50万元人民币。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保险。
《存款保险条例》的存款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缴纳。存款保险费的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存款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存款保险条例》的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存款保险费收入、存款保险机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存款保险赔偿金、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亏损以及其他与存款保险业务有关的支出。